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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為醫院內科醫師,遭病患家屬指控未有及時救治病患,提告業務過失傷害致死;本所受當事人委任,順利取得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食安事件有感而發,於臉書發表文章後,遭廠商提告誹謗,本所受委任後,迅速取得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辛苦經營公司,因經營不順而欲將公司出售,股東對於公司出售之股價不滿意,遂提告刑事背信,本所受委任後,迅速取得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於機構中擔任主管,於公文中以激烈之用詞批示,遭下屬認為受有侮辱,因此提告當事人刑事公然侮辱,本所受委任為刑事偵查辯護人,最終使當事人獲得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