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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專長不符且未有足夠鐘點可供授課遭資遣,教師認為資遣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訴訟,本所受學校委託參加訴訟,終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學校資遣未違法而勝訴。
學校數次資遣教師未果,該教師回聘後仍無課可授,再次依法資遣,經該教師主張該資遣決定違法,訴請撤銷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因本所熟悉大學校務運作,終獲勝訴判決確定。
教師以學校校教評會資遣教師之程序違法,提告違反資遣程序。主管機關委託本所,成功說服法官未違反程序而勝訴。
教師以學校資遣程序違反教評會三級三審制度,訴請撤銷主管機關之處分。本所受主管機關委託,成功說服法官認定該學校資遣教師並未違反程序而判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