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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據私立學校退場條例命學校停辦,學校法人之前董事不服處分提起行政撤銷訴訟,主管機關委託本所律師處理,獲得勝訴。
教師因專長不符且未有足夠鐘點可供授課遭資遣,教師認為資遣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訴訟,本所受學校委託參加訴訟,終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學校資遣未違法而勝訴。
學校因財務狀況惡化,主管機關遂依據私立學校退場條例命停招停辦,學校法人董事會不服處分提起行政撤銷訴訟,主管機關委託本所處理,獲得勝訴。
教師不服被學校通報校園性平案件,針對性平報告提起行政訴訟,學校委託本所處理,經律師據以力爭,最終獲得勝訴。
教師以學校校教評會資遣教師之程序違法,提告違反資遣程序。主管機關委託本所,成功說服法官未違反程序而勝訴。
學校修正組織章程有關教師代表資格條款,遭部分教師以該條款違反大學法等理由訴請撤銷行政處分;因本所熟悉教育法規及校務運作,成功說服法官該修正案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