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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為醫院內科醫師,遭病患家屬指控未有及時救治病患,提告業務過失傷害致死;本所受當事人委任,順利取得不起訴處分。
藥商遭主管機關認定未以書面紙本方式載明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之登載事項而受裁罰,藥商委託本所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最終判決藥廠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