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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受委任處理三中案,終獲勝訴!
當事人出售房屋時未能知悉及告知買方有人曾於公寓樓梯間非自然死亡,買方提告當事人及房仲刑事詐欺,當事人委託本所擔任辯護人,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駕駛汽車遭機車騎士衝撞後,卻遭機車騎士以其違規為由提告過失傷害;本所受委任後,協助取得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食安事件有感而發,於臉書發表文章後,遭廠商提告誹謗,本所受委任後,迅速取得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辛苦經營公司,因經營不順而欲將公司出售,股東對於公司出售之股價不滿意,遂提告刑事背信,本所受委任後,迅速取得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於機構中擔任主管,於公文中以激烈之用詞批示,遭下屬認為受有侮辱,因此提告當事人刑事公然侮辱,本所受委任為刑事偵查辯護人,最終使當事人獲得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經營購物網站,網站中之圖片被發現有盜用他人照片之疑慮,被提告違反著作權法,當事人委託本所辯護,獲得不起訴處分。
租賃合約提前終止,雙方對於高壓電設備於點交時已經訂有協議要過戶給出租人,惟事後承租人竟對出租人提起刑事侵佔告訴,本所受出租人委任擔任辯護人,最終取得不起訴處分。